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戊○○
己○○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南縣野外育樂協會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七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雅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