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長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