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李明融 被告 李正三
施劍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白雲山莊E棟民國106年2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