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黃正雄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法定代理人黃正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之捐助章程,依民國101年10月28日第12屆第3次及102年2月3日第12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改如附表對照表所示,該章程修正係為表彰歷屆董監事任內辛勤,並繼續藉助其經驗、智慧協助聲請人推展宮務,擇優聘為董事會之名譽董事長、名譽常務董事、名譽董監事,以充實、強化組織。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關於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董事人數及選任方式、董事長之選任、董監事資格、董監事任期、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監事職權,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9、11、12、14、17、18、19、20條分別已有明文規定,其就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規定已堪完備。至於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3條、第14條、第23條關於增訂名譽董事長、名譽常務董事、名譽董事之聘用、聘用年限及權限之變更,對照章程條文,名譽董事長、名譽常務董事、名譽董事僅有受邀參加慶典、祭祀活動等權利,核與財團法人管理組織、管理方法均無涉,非屬民法第62條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自非屬法院審查之事項,毋庸向本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是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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