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0號原告 蕭蔡香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茂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茂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