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同法第323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子宏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而告訴人 王如玉 、 王翠玉 就同一案件已於民國10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自訴,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自字第12號受理在案,此有卷附告訴人於102年4月21日另案所提刑事自訴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則檢察官就上開已經提起自訴之案件,於102年5月13日重行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法即有未合,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