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心瑛 (即之 王明堯 繼承人)
王立人 (即之王明堯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明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