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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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529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理人 羅櫻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慶清 、 陳葉碧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違約金請求之日期有無重覆,並具狀更正。(依貴會提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違約金,其中民國106年1月19日至
106年2月17日止請求之違約金,究為何?)
二、債務人陳慶清、陳葉碧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