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希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之違約金。
二、查利息不得加計違約金,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