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雅譽被告黃議賢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議賢之友人即共同被告 陳力嫚 與其胞兄即被害人 陳泓霖 因故不合,經陳力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22時21分許,邀集被告與共同被告 徐立倫楊槐倫許家智鍾鎮鴻 等5人(共同被告陳力嫚等5人所犯罪行,另為簡易判決處刑),一同前往哈妮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泓霖,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下稱哈妮公司),共同基於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意聯絡,共同持現場存留之球棒,將停放於哈妮公司內待售車輛共5輛砸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2年2月1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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