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537號上訴人 呂寶銓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上訴人 廖為禮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上訴人 廖周美玉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被上訴人 廖為民
廖為國 李秀蘭 廖為政 廖淑真 郭達朗 廖為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請求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