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438號

原告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中

被告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恆

訴訟代理人 蔡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觀諸兩造簽訂之吧台服務協議書,兩造亦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