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438號
原告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中
法定代理人 許嘉恆
訴訟代理人 蔡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觀諸兩造簽訂之吧台服務協議書,兩造亦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