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114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告 李良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