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涂文綺
涂錦漢
一、債務人涂文綺及涂錦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78,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涂文綺於民國101年間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涂錦漢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417,798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涂文綺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178,26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涂錦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78,267元涂文綺、涂錦漢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年息百分之0.9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年息百分之1.15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年息百分之1.275自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178,267元涂文綺、涂錦漢自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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