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81號上訴人 吳昭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志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