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聲請人 呂雅親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85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1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3年9月13日B3386163002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3年10月13日B3386164003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3年11月13日B3386165004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1月13日B3386167005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2月13日B3386168006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3月13日B3386169007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4月13日B3386170008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5月13日B3386171009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6月13日B3386172010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7月13日B3386173011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8月13日B3386174012呂雅親空白新興郵局42355455200,000元114年9月13日B3386175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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