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剴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信宏 即 濟德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萬1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