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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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奕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奕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奕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年1月(判16次)、1年2月(判7次)、1年3月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28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向本院(即數罪中最後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