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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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0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羅時光 被告 陳銘輝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