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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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所為111年度桃簡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6881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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