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23號上訴人 黃仁坤 被上訴人 黃鴻祥 凌小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7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1,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許容慈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思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