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3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文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中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另主張其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起於相對人公司任職有給職顧問,約定月薪新臺幣8萬元。惟聲請人自前開任職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月止,每月實領月薪不足新臺幣三萬元,尚積欠薪資新臺幣160萬元,故聲請支付命令,促相對人清償等語。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團體保險之投保單、相對人公司臨時董事會會議資料,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情事,惟上開文件形式上雖可認聲請人有任職於相對人公司,然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任職相對人公司期間,薪資確有新臺幣8萬元,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新臺幣160萬元之薪資債權,故依前開二、所揭法條規定,應認聲請人主張之薪資債權未盡釋明之責,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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