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交簡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交簡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