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福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執聲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分別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惟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
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再者,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明,並倘其未經裁判沒收者,即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698號被告董福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白色結晶體5包(105年度安保字第11
0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698號卷【下稱偵698號卷】第158頁),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核屬違禁物,爰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4年9月23日17時50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在新竹縣○○鎮○○路○段○○○號住處查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白色結晶5包(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安字第1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698號卷第158頁),嗣其涉嫌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104年9月23日當日11時許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則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憑(見偵698號卷第68頁至第70頁、第72頁、第319頁至第321頁,本院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14頁至第25頁);而上開查扣白色結晶5小包,係被告所有供自己施用之物,業經其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698號卷第281頁),且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取樣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同有該公司於104年12月2日出具之報告編號D0000000號、D0000000號、D0000000號、D000000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憑參(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3頁),是堪以認定該等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衡以前揭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47號確定判決因該等扣案物斯時尚未鑑驗,又因涉他案,方未就扣案之前揭毒品宣告沒收銷燬,再被告他案涉嫌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業如前述,是該等扣案之毒品確未經裁判沒收,聲請人乃就此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則揆諸前揭法文說明,本院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當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該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應沒收銷燬之物│鑑驗結果│備註││號││││├─┼─────────┼──────┼──────────┤│1│白色結晶1包暨無從│檢出第二級毒│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析離之外包裝袋(含│品甲基安非他│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袋重0.9968公克,取│命成份│竹地檢署)105年度安│││樣0.0037公克鑑驗部││字第110號編號1,扣│││分驗罄)。││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698│││││號卷第158頁。│├─┼─────────┼──────┼──────────┤│2│白色結晶1包暨無從│檢出第二級毒│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析離之外包裝袋(含│品甲基安非他│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袋重1.0339公克,取│命成份│竹地檢署)105年度安│││樣0.0032公克鑑驗部││字第110號編號2,扣│││分驗罄)。││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698│││││號卷第158頁。│├─┼─────────┼──────┼──────────┤│3│白色結晶1包暨無從│檢出第二級毒│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析離之外包裝袋(含│品甲基安非他│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袋重1.0270公克,取│命成份│竹地檢署)105年度安│││樣0.0031公克鑑驗部││字第110號編號3,扣│││分驗罄)。││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698│││││號卷第158頁。│├─┼─────────┼──────┼──────────┤│4│白色結晶1包暨無從│檢出第二級毒│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析離之外包裝袋(含│品甲基安非他│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袋重0.6688公克,取│命成份│竹地檢署)105年度安│││樣0.0035公克鑑驗部││字第110號編號4,扣│││分驗罄)。││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698│││││號卷第158頁。│├─┼─────────┼──────┼──────────┤│5│白色結晶1包暨無從│檢出第二級毒│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析離之外包裝袋(含│品甲基安非他│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袋重0.5008公克,取│命成份│竹地檢署)105年度安│││樣0.0037公克鑑驗部││字第110號編號5,扣│││分驗罄)。││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698│││││號卷第1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