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5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游金堂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仟伍佰柒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游金堂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7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游金堂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經查被繼承人游金堂遺有新北市○○區○○段○○○○○號、1141地號等2筆土地及松江路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72元,上開土地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進行第四次公開拍賣所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核算為76,80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769元;另聲請人於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3,801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故管理費用共計4,570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79號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登報報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07年3月9日宜執廉106年助執字第00000379號通知函、管理費用計算表、相關費用單據等件(均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679號、106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游金堂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游金堂之遺產現值不動產部分依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行政執行事件第四次公開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76,800元核算,並加計其於松江路郵局存款72元之百分之一即769元為遺產管理報酬,以及墊付費用2,801元(內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差旅費、刊報費、裁判費等),合計為3,570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