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63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張子汀
謝羽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張日誠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日誠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生前未婚無子女,相對人張子汀、謝羽捷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即第二順序繼承人,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日誠之債權人,爰依法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中簡字第七四四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及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二二七八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㈤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張日誠未婚無子女,於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相對人張子汀、謝羽捷為被繼承人張日誠之父母即第二順序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日誠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全戶除戶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張日誠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