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訴字第1314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5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其上訴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