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上訴人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上訴人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被上訴人 劉鐵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
朱百強 律師 吳雅筠 律師被上訴人 蘇名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金上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台幣三十一萬八千零九十一元及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業經原審判決其勝訴(即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關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V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