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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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松古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光訊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經
原告簽名、蓋章之起訴狀,或經原告及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正本(原告99年3月30日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已列載陳麗文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姜貴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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