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