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16號原告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告 周黃姿安
陳黃秀鳳 兼訴訟代理人 黃士欣 被告 黃麗親
黃士欣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 黃美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判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60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然有關本件原告之繼承權是否存在,涉及原告與被繼承人黃金此之親子關係是否存在,該事件目前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60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茲因上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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