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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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王恒陞 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雪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5,55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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