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不服台北市北投區公所109年度台北市北投區鄰長國內報紙訂閱派送財物、台北市文山區公所109年度里鄰長統一訂閱採購案、台北市松山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109年度里鄰長報紙財物、台北市北投區文林國民小學109年台北市北投區文林國小、大屯國小、湖山國小事務工友業務聯合外包勞務採購案、台北市信義區公所10
9年度台北市信義區公所里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採購案等採購案,而提出聲明異議。經被告分別以108年11月21日府法申字第1080011458號函、108年11月28日府法申字第1080011608號函、108年11月28日府法申字第1080011673號函、108年12月10日府法申字第1080011952號函、108年12月17日府法申字第1080012258號函、108年12月30日府法申字第1080012580號函等六件函文函覆。原告不服上開函覆,且上開函覆非申訴審議決定書。遂於109年1月6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之規定,向被告聲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經被告以109年1月13日府法申字第1090090065號函駁回聲請,原告不服,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
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核其主張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而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再查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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