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者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8月,於民國98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5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