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33號聲請人 賴文祥 相對人 賴婉 關係人 賴三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二、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賴婉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區○○○路○段81之1號15樓,目前僅因安養之故,暫時停留於臺中市,待治療後即將返回新北市淡水區,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民國101年8月16日訊問筆錄),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均在新北市淡水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揭說明,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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