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7日│97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48號│字第381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7年度審訴字第147│97年度訴字第3347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5日│98年1月2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2月4日│98年2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77號(98年度執│第1464號(98年度執│││緝字第405號)│緝字第756號)南投││││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5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