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乙○○
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4萬4,2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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