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枋子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4年9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強力膠陸條、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4年8月31日18時。
(二)地點:臺北市信義區中強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顏成翰吳文欣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強力膠6條、吸食用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強力膠6條、吸食用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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