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10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5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周立根 債務人 陳柔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在新竹縣竹北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