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丁建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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