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87號

上訴人 萬國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887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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