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雅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應計付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