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雅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應計付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