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黃仁村 代理人 林政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長榮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長榮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長榮大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內政部於民國82年1月13日核准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0屆第2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長榮大學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組織章程,業經主管機關即教育育部修正後核定,有該部函文在卷足稽,亦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係因應業務所需,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