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韋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關於「已於112年9月6日將應送達之文書送達」,應更正為「已於112年9月7日將應送達之文書送達」。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之正本,其正本之理由欄,關於「已於112年9月6日將應送達之文書送達」,顯係「已於112年9月7日將應送達之文書送達」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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