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89號聲請人 許唐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鎧鱗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鎧鱗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為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108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未記載100,000元未記載CH49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