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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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 玖代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上訴人 岳昶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銅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㈠「行政院退輔會松德職務宿舍整修工程」之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99年10月-12月間之施工日誌。
㈡系爭工程被上訴人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兩造約定連工帶料之證據。
三、被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㈠系爭工程99年10月或12月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項至第項材料進貨證明(含價格)。
㈡系爭工程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點工施作部分之證據,例如證人及證物。
四、本院另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調閱本件松德職務宿舍99年度整建工程之監工日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