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林再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玉柱巫多默 之繼承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土地現被占用建物彩色照片(清晰、不同角度拍攝)。
三、提出巫多默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資料均勿遮掩;宜預查有無抛棄繼承?)。
四、土地遭占用房屋之門牌號碼、構造、樓層?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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