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甘希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甘希平 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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