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蔡東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水發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