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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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9號原告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陳秀美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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